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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1、新生儿父、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(A4纸)到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补发,并填写北京市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申请、审核表。
2、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补办申请、审核表进行审核,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将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、审核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。
3、未报户口者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正副件,已上户口者只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正页。
4、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,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本及复印件(B5)向出生医院提出申请,由该医院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,出具医院诊断证明,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,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出生登记。
5、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无效的,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无效的,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。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换发后,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,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。
6、本市医疗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统一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办理。办理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(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,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):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“亲子关系证明”,该婴儿或父母(监护人)亲子关系的旁证。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(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),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(村民)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,或亲子鉴定证明。这些材料由北京市妇幼保健院保存。
妇女保健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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